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对于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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