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和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根据商务部外资司《关于协助做好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有关工作的函》(商资服函[2009]365号)和商务部外资司2007年4月11日的授权文件,由我会收集、汇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008年度财务资料。
请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于六月三十日前向我会报送下列文件:
1、2008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2008度业务经营情况表(详见附表)。
2009年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须将公司成立日期、住所、注册资本、股东背景及出资比例等基本信息报送我会。
联系人:刘开利
电 话:010-8522 6255 13811745253
传 真:010-8522 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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